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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八章 土方施工

点击次数:2276  更新时间:2020-01-16   来源:  作者:网址:http://www.gzlarssen.com/  【打印此页】  【关闭

8.1 一般规定

8.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考虑土方量、土方运距、土方施工顺序、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土方平衡和合理调配,确定土方机械的作业线路、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弃土地点。

8.1.2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进行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8.1.3 挖土机械、土方运输车辆等通过坡道进入作业点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

8.1.4 基坑开挖期间若周边影响范围内存在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8.1.5 机械挖土时应避免超挖,场地边角土方、边坡修整等应采用人工方式挖除。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在验槽后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宜浇筑至基坑围护墙边或坡脚。

8.1.6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边坡高度等,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或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过程中形成的临时边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控制坡度。

8.1.7 土方工程施工应采取保护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工程桩及降水井点等设施的技术措施。

8.1.8 土方开挖、土方回填过程中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

8.1.9 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的方式。

8.1.10 基坑开挖应进行全过程监测,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法,根据基坑支护体系和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适时调整基坑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8.1.11 土方工程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防滑的技术措施。

8.2 基坑开挖

8.2.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内地下水位应降至拟开挖下层土方的底面以下不小于0.5m。

8.2.2 基坑开挖的分层厚度宜控制在3m以内,并应配合支护结构的设置和施工的要求,临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8.2.3 基坑放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条件允许,并经验算能保证边坡稳定性时,可采用放坡开挖,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多级边坡的整体稳定性,坡脚附近有局部坑内深坑时,应按深坑深度验算边坡稳定性;
    2 应根据土层性质、开挖深度、荷载等通过计算确定坡体坡度、放坡平台宽度,多级放坡开挖的基坑,坡间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0m;
    3 无截水帷幕放坡开挖基坑采取降水措施的,降水系统宜设置在单级放坡基坑的坡顶,或多级放坡基坑的放坡平台、坡顶;
    4 坡体表面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基坑暴露时间、土质条件等情况采取护坡措施,护坡可采取水泥砂浆、挂网砂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方式,也可采用压坡法;
    5 边坡位于浜填土区域,应采用土体加固等措施后方可进行放坡开挖;
    6 放坡开挖基坑的坡顶及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4 采用土钉支护、土层锚杆支护的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截水帷幕或排桩墙的强度和龄期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
    2 基坑开挖应和支护施工相协调,应提供土钉、土层锚杆成孔施工的工作面宽度,土方开挖和支护施工应形成循环作业;
    3 基坑开挖应分层分段进行,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土钉、土层锚杆施工作业面确定,并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每层分段长度不宜大于30m;
    4 每层每段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土钉、土层锚杆施工,缩短无支护暴露时间,上一层土钉支护、土层锚杆支护完成后的养护时间或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下一层土方。

8.2.5 设有内支撑的基坑开挖应遵循“先撑后挖、限时支撑”的原则,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的时间和空间。

8.2.6 下层土方的开挖应在支撑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挖土机械和车辆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或作业,严禁在底部已经挖空的支撑上行走或作业。 

8.2.7 面积较大的基坑可根据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撑布置形式等因素,采用盆式开挖、岛式开挖等方式施工,并结合开挖方式及时形成支撑或基础底板。

8.2.8 采用盆式开挖的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盆式开挖形成的盆状土体的平面位置和大小应根据支撑形式、围护墙变形控制要求、边坡稳定性、坑内加固与降水情况等因素确定,中部有支撑时宜先完成中部支撑,再开挖盆边土体;
    2 盆式开挖形成的边坡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的规定,且坡顶与围护墙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3 盆边土方应分段、对称开挖,分段长度宜按照支撑布置形式确定,并限时设置支撑。

8.2.9 采用岛式开挖的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岛式开挖形成的中部岛状土体的平面位置和大小应根据支撑布置形式、围护墙变形控制要求、边坡稳定性、坑内降水等因素确定;
    2 岛式开挖的边坡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的规定;
    3 基坑周边土方应分段、对称开挖。

8.2.10 狭长形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土方应分层分区开挖,各区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施工垫层和基础底板;
    2 采用钢支撑时可采用纵向斜面分层分段开挖方法,斜面应设置多级边坡,其分层厚度、总坡度、各级边坡坡度、边坡平台宽度等应通过稳定性验算确定;
    3 每层每段开挖和支撑形成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8.2.11 采用逆作法、盖挖法等暗挖施工的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方法的确定应与主体结构设计、支护结构设计相协调,主体结构在施工期间的受力变形和不均匀沉降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根据基坑设计工况、平面形状、结构特点、支护结构、土体加固、周边环境等情况设置取土口;
    3 主体结构兼作为取土平台和施工栈桥时,应根据施工荷载要求对主体结构进行复核计算和加固设计,施工设备荷载不应大于设计规定限值;
    4 面积较大的基坑,宜采用盆式开挖,先形成中部结构,再分块、对称、限时开挖周边土方和施工主体结构;
    5 施工机械及车辆尺寸应满足取土平台、作业及行驶区域的结构平面尺寸和净空高度要求;
    6 暗挖作业区域应采取通风照明的措施。

8.2.12 饱和软土场地的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土成桩的场地应在成桩休止一个月后待超孔隙水压消散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
    2 基坑开挖应分层均衡开挖,分层厚度不应大于1m。

8.3 岩石基坑开挖

8.3.1 岩石基坑可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形式等情况,选择合理的开挖顺序和开挖方式。

8.3.2 岩石基坑应采取分层分段的开挖方法,遇不良地质、不稳定或欠稳定的基坑,应采取分层分段间隔开挖的方法,并限时完成支护。

8.3.3 岩石的开挖宜采用爆破法,强风化的硬质岩石和中风化的软质岩石,在现场试验满足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机械开挖方式。

8.3.4 爆破开挖宜先在基坑中间开槽爆破,再向基坑周边进行台阶式爆破开挖。在接近支护结构或坡脚附近的爆破开挖,应采取减小对基坑边坡岩体和支护结构影响的措施。爆破后的岩石坡面或基底,应采用机械修整。

8.3.5 周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基坑,基坑爆破开挖应采取静力爆破等控制振动、冲击波、飞石的爆破方式。

8.3.6 岩石基坑爆破参数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当地经验确定,地质复杂或重要的基坑工程,宜通过试验确定爆破参数。单位体积耗药量宜取0.3kg/m3~0.8kg/m3,炮孔直径宜取36mm~42mm。应根据岩体条件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8.3.7 岩石基坑的爆破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

8.4 土方堆放与运输

8.4.1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应按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合理确定土方机械的作业线路、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弃土地点等。

8.4.2 土方调配应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

8.4.3 运输土方的车辆应用加盖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8.4.4 临时堆土的坡角至坑边距离应按挖坑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类别确定。

8.4.5 场地内临时堆土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合理确定堆土平面范围和高度。

8.5 基坑回填

8.5.1 永久性土方回填的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土方回填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经验或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

8.5.2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要求。

8.5.3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用作回填土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每层铺填厚度的2/3,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回填在分段接头处。

8.5.4 土方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具,并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重要土方回填工程或采用新型压实机具的,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施工参数。

8.5.5 黏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作为回填土料的,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通过击实试验测定或通过计算确定。黏土的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可控制为4—%~+2%,使用振动辗时,可控制为—6%~+2%。

8.5.6 回填压实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夯)迹应相互搭接,机械压实应控制行驶速度。
    2 在建筑物转角、空间狭小等机械压实不能作业的区域,可采用人工压实的方法。
    3 回填面积较大的区域,应采取分层、分块(段)回填压实的方法,各块(段)交界面应设置成斜坡形,辗迹应重叠0.5m~1.0m,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表8.5.6的规定,上、下层交界面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m。

8.5.7 土方回填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或根据工程性质、回填高度、土料种类、压实系数、地基情况等确定。


8.5.8 基坑土方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外墙有防水要求的,应在外墙防水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防水层外侧宜设置保护层;
    2 基坑边坡或围护墙与基础外墙之间的土方回填,应与基础结构及基坑换撑施工工况保持一致,以回填作为基坑换撑的,应根据地下结构层数、设计工况分阶段进行土方回填,基坑设置混凝土或钢换撑带的,换撑带底部应采取保证回填密实的措施;
    3 宜对称、均衡地进行土方回填;
    4 回填较深的基坑,土方回填应控制降落高度。

8.5.9 土方回填的施工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回填的施工质量检测应分层进行,应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铺填上层土;
    2 应通过土料控制干密度和最大干密度的比值确定压实系数,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应通过击实试验确定,土料的控制干密度可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3 采用轻型击实试验时,压实系数宜取高值,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时,压实系数可取低值;
    4 基坑和室内土方回填,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1组,且不应少于1组,柱基回填,每层抽样柱基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5组,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20m~50m取1组,且不应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1组,且不应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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