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五章 基础施工(上)
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验槽后应立即浇筑垫层。
5.1.2 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设置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5.1.3 垫层混凝土应在基础验槽后立即浇筑,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5.1.4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及时清理基槽内的杂物和积水,回填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无筋扩展基础
5.2.1 砖砌体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及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稠度宜为70mm~100mm,砖的规格应一致,砖应提前浇水湿润;
2 砌筑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竖缝错开不应小于1/4砖长,砖基础水平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应低于80%,内外墙基础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筑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 深浅不一致的基础,应从低处开始砌筑,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槎、接槎;
4 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方应设置过梁。
5.2.2 毛石砌体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石的强度、规格尺寸、表面处理和毛石基础的宽度、阶宽、阶高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粗料毛石砌筑灰缝不宜大于20mm,各层均应铺灰坐浆砌筑,砌好后的内外侧石缝应用砂浆勾嵌;
3 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并采取大面朝下的方式坐浆砌筑,转角、阴阳角等部位应选用方正平整的毛石互相拉结砌筑,最上面一皮毛石应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4 毛石基础应结合牢靠,砌筑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不应在转角或纵横墙交接处留设接槎,接槎应采用阶梯式,不应留设直槎或斜槎。
5.2.3 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台阶应支模浇筑,模板支撑应牢固可靠,模板接缝不应漏浆;
2 台阶式基础宜一次浇筑完成,每层宜先浇边角,后浇中间,坡度较陡的锥形基础可采取支模浇筑的方法;
3 不同底标高的基础应开挖成阶梯状,混凝土应由低到高浇筑;
4 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满足均匀性和密实性的要求,浇筑完成后应采取养护措施。
5.3 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
5.3.1 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宜按台阶分层连续浇筑完成,对于阶梯形基础,每一台阶作为一个浇捣层,每浇筑完一台阶宜稍停0.5h~1.0h,待其初步获得沉实后,再浇筑上层,基础上有插筋埋件时,应固定其位置;
2 杯形基础的支模宜采用封底式杯口模板,施工时应将杯口模板压紧,在杯底应预留观测孔或振捣孔,混凝土浇筑应对称均匀下料,杯底混凝土振捣应密实;
3 锥形基础模板应随混凝土浇捣分段支设并固定牢靠,基础边角处的混凝土应捣实密实。
5.3.2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绑扎钢筋时,底部钢筋应绑扎牢固,采用HPB300钢筋时,端部弯钩应朝上,柱的锚固钢筋下端应用90°弯钩与基础钢筋绑扎牢固,按轴线位置校核后上端应固定牢靠;
2 混凝土宜分段分层连续浇筑,每层厚度宜为300mm~500mm,各段各层间应互相衔接,混凝土浇捣应密实。
5.3.3 基础混凝土浇筑完后,外露表面应在12h内覆盖并保湿养护。
5.4 筏形与箱形基础
5.4.1 基础混凝土可采用一次连续浇筑,也可留设施工缝分块连续浇筑,施工缝宜留设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
5.4.2 采用分块浇筑的基础混凝土,应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基坑开挖流程、基坑施工监测数据等合理确定浇筑的先后顺序。
5.4.3 在浇筑基础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杂物,表面干燥的垫层、木模板应浇水湿润。
5.4.4 筏形与箱形基础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运输和输送设备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2 混凝土浇筑方向宜平行于次梁长度方向,对于平板式筏形基础宜平行于基础长边方向;
3 根据结构形状尺寸、混凝土供应能力、混凝土浇筑设备、场内外条件等划分泵送混凝土浇筑区域及浇筑顺序,采用硬管输送混凝土时,宜由远而近浇筑,多根输送管同时浇筑时,其浇筑速度宜保持一致;
4 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且应均匀、密实;
5 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缓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应根据混凝土的粗骨料粒径确定,粗骨料粒径大于25mm时不应大于3m,粗骨料粒径不大于25mm时不应大于6m;
6 基础混凝土应采取减少表面收缩裂缝的二次抹面技术措施。
5.4.5 筏形与箱形基础混凝土养护宜采用浇水、蓄热、喷涂养护剂等方式。
5.4.6 筏形与箱形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宜采用低水化热水泥,合理选择外掺料、外加剂,优化混凝土配合比;
2 混凝土浇筑应选择合适的布料方案,宜由远而近浇筑,各布料点浇筑速度应均衡;
3 混凝土宜采用斜面分层浇筑方法,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应大于500mm,层间间隔时间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4 混凝土裸露表面应采用覆盖养护方式,当混凝土表面以内40mm~80mm位置的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小于25℃时,可结束覆盖养护,覆盖养护结束但尚未达到养护时间要求时,可采用洒水养护方式直至养护结束。
5.4.7 筏形与箱形基础后浇带和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柱、墙、反梁的水平施工缝应留设在基础顶面;
2 基础垂直施工缝应留设在平行于平板式基础短边的任何位置且不应留设在柱角范围,梁板式基础垂直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的1/3范围内;
3 后浇带和施工缝处的钢筋应贯通,侧模应固定牢靠;
4 箱形基础的后浇带两侧应限制施工荷载,梁、板应有临时支撑措施;
5 后浇带和施工缝处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浮浆、疏松石子和软弱混凝土层,浇水湿润;
6 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施工缝处后浇混凝土应待先浇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后方可进行。
5.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5.1 预制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
5.5.2 预制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 13476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JC 934等的规定。
5.5.3 混凝土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方可起吊,达到100%后方可运输。
5.5.4 重叠法制作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与邻桩及底模之间的接触面应采取隔离措施;
2 上层桩或邻桩的浇筑,应在下层桩或邻桩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上时,方可进行;
3 根据地基承载力确定叠制的层数;
4 混凝土应由桩顶向桩尖连续浇筑,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
5.5.5 混凝土预制桩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表5.5.5 混凝土预制桩制作允许偏差
注:L为桩长。
5.5.6 单节桩采用两支点法起吊时,两吊点位置距离桩端宜为0.2L1(L1为桩段长度),吊索与桩段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
5.5.7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管桩的叠层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径为500mm~600mm的桩不宜大于5层,外径为300mm~400mm的桩不宜大于8层,堆叠的层数还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2 最下层应设两支点,支点垫木应选用木枋;
3 垫木与吊点应保持在同一横断面上。
5.5.8 预制桩在施工现场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
5.5.9 接桩时,接头宜高出地面0.5m~1.0m,不宜在桩端进入硬土层时停顿或接桩。单根桩沉桩宜连续进行。
5.5.10 焊接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节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身应对中,错位不宜大于2mm,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
3 预应力桩应在坡口内多层满焊,每层焊缝接头应错开,并应采取减少焊接变形的措施。
4 焊接宜沿桩四周对称进行,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
5 桩接头焊好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却,方可继续沉桩,自然冷却时间宜符合表5.5.10的规定,严禁浇水冷却,或不冷却就开始沉桩。
表5.5.10 自然冷却时间(min)
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5.5.11 采用螺纹接头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桩前应检查桩两端制作的尺寸偏差及连接件,无受损后方可起吊施工;
2 接桩时,卸下上下节桩两端的保护装置后,应清理接头残物,涂上润滑脂;
3 应采用专用锥度接头对中,对准上下节桩进行旋紧连接;
4 可采用专用链条式扳手进行旋紧,锁紧后两端板尚应有1mm~2mm的间隙。
5.5.12 采用机械啮合接头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节桩下端的连接销对准下节桩顶端的连接槽口,加压使上节桩的连接销插入下节桩的连接槽内;
2 当地基土或地下水对管桩有中等以上腐蚀作用时,端板应涂厚度为3mm的防腐涂料。
5.5.13 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5.5.14 桩帽及打桩垫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帽下部套桩头用的套筒应与桩的外形相匹配,套筒中心应与锤垫中心重合,筒体深度应为350mm~400mm,桩帽与桩顶周围应留有5mm~10mm的空隙;
2 打桩时桩帽套筒底面与桩头之间应设置弹性桩垫,桩垫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应为120mm~150mm,且应在打桩期间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3 桩帽上部直接接触打桩锤的部位应设置锤垫,其厚度应为150mm~200mm,打桩前应进行检查、校正或更换。
5.5.15 锤击桩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桩器应与桩的外形相匹配,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冲击性,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
2 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3 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4 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mm~350mm,套筒内壁与桩壁的间隙宜为10mm~15mm;
5 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层~2层衬垫,衬垫经锤击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5.5.16 锤击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以下有厚度为10m以上的流塑性淤泥土层时,第一节桩下沉后宜设置防滑箍进行接桩作业;
2 桩锤、桩帽及送桩器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200;
3 沉桩顺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先长后短、先密后疏的次序进行;
4 密集桩群应控制沉桩速率,宜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一侧毗邻建(构)筑物或设施时,应由该侧向远离该侧的方向施打。
5.5.17 压桩机的型号和配重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设计压桩力不应大于机架和配重重量的0.9倍。边桩净空不能满足中置式压桩机施压时,宜选用前置式液压压桩机进行施工。
5.5.18 抱压式液压压桩机压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桩机应保持水平;
2 桩机上的吊机在进行吊桩、喂桩的过程中,压桩机严禁行走和调整;
3 喂桩时,应避开夹具与空心桩桩身两侧合缝位置的接触;
4 第一节桩插入地面0.5m~1.0m时,应调整桩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300;
5 压桩过程中应控制桩身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200;
6 压桩过程中严禁浮机。
5.5.19 静压桩沉桩顺序应符合本规范第5.5.16条的规定,沉桩路线不宜交叉或重叠。
5.5.20 施压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可按本规范第10.0.9条的规定执行,并应采取辅助措施。
5.5.21 静压桩应配备专用送桩器,送桩器的横截面外轮廓形状应与所压桩相一致,器身的弯曲度不应大于1‰。
5.5.22 静压桩施工过程中的桩位允许偏差应为150mm,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应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5.5.23 对于挤土沉桩的密集桩群,应对桩的竖向和水平位移进行监测。
5.5.24 锤击桩终止沉桩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终止沉桩应以桩端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当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可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控制为辅;
2 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予以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设计协商确定。
5.5.25 静压桩终压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桩应以标高为主,压力为辅;
2 静压桩终压标准可结合现场试验结果确定;
3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次~3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次~5次;
4 稳压压桩力不应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s~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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