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六章 基坑支护施工(下)
6.7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6.7.1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施工可采用单轴、双轴或三轴搅拌机施工。
6.7.2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施工时遇有明浜、洼地,应抽水和清淤,并应回填素土压实,不应回填杂填土,遇有暗浜时应增加水泥掺量。
6.7.3 围护墙体应采用连续搭接的施工方法,应控制桩位偏差和桩身垂直度,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并形成连续的墙体。施工工艺应符合本规范第4.10节的规定。
6.7.4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压顶板,压顶板与水泥土加固体间应设置连接钢筋。
6.7.5 钢管、钢筋或毛竹插入时应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并应在成桩后16h内施工完毕。
6.7.6 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应按成桩施工期、基坑开挖前和基坑开挖期三个阶段进行质量检测。采用双轴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桩施工期质量检测应包括原材料检查、掺合比试验、搅拌和喷浆起止时间等,成桩施工期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6的规定。
表6.7.6 成桩施工期允许偏差
2 基坑开挖前,应对围护结构进行质量检测,宜采用钻取桩芯的方法检测桩长和桩身强度,对开挖深度大于5m的基坑应采用制作水泥土试块的方法检测桩身强度,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块,宜每个机械台班抽查2根桩,每根桩制作水泥土试块三组,取样点应低于有效桩顶下3m,试块应在水下养护并测定龄期28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2)钻取桩芯宜采用110钻头,在开挖前或搅拌桩龄期达到28d后连续钻取全桩长范围内的桩芯,桩芯应呈硬塑状态并无明显的夹泥、夹砂断层,芯样应立即封存并及时进行强度试验,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5根,单根取芯数量不应少于3组,每组3件试块,第一次取芯不合格应加倍取芯,取芯应随机进行。
3 基坑开挖期应对开挖面桩体外观质量以及桩体渗漏水等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6.8 土 钉 墙
6.8.1 土钉墙或复合土钉墙支护的土钉不应超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同时不应嵌入邻近建(构)筑物基础或基础下方。
6.8.2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挖土和降水等作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土分层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
2 每层土钉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抽查土钉的抗拔力;
3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应在24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在淤泥质土层开挖时,应在12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
4 上一层土钉完成注浆后,间隔48h方可开挖下一层土方;
5 施工期间坡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6 土钉支护应设置排水沟、集水坑。
6.8.3 成孔注浆型钢筋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工凿孔(孔深小于6m)或机械钻孔(孔深不小于6m)时,孔径和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孔位误差应小于50mm,孔径误差应为±15mm,倾角误差应为±2°,孔深可为土钉长度加300mm。
2 钢筋土钉应沿周边焊接居中支架,居中支架宜采用6~8的Ⅰ级钢筋或厚度3mm~5mm扁铁弯成,间距2.0m~3.0m,注浆管与钢筋土钉虚扎,并应同时插入钻孔,边注浆边拔出。
3 应采用两次注浆工艺,第一次灌注宜为水泥砂浆,灌浆量不应小于钻孔体积的1.2倍,第一次注浆初凝后,方可进行二次注浆,第二次压注纯水泥浆,注浆量为第一次注浆量的30%~40%,注浆压力宜为0.4MPa~0.6MPa,注浆后应维持压力2min,土钉墙浆液配比和注浆参数应符合表6.8.3的规定。
表6.8.3 土钉墙浆液配比和注浆参数
4 注浆完成后孔口应及时封闭。
6.8.4 击入式钢管土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击入前,应按设计要求钻设注浆孔和焊接倒刺,并将钢管头部加工成尖锥状并封闭;
2 钢管击入时,土钉定位误差应小于20mm,击入深度误差应小于100mm,击入角度误差应为±1.5°;
3 从钢管空腔内向土层压注水泥浆液,浆液水灰比与钢筋土钉二次注浆相同,注浆压力不应小于0.6MPa,注浆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注浆顺序宜从管底向外分段进行,最后封孔。
6.8.5 钢筋网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网宜在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设,钢筋与坡面的间隙不宜小于20mm;
2 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3 钢筋网宜焊接或绑扎,钢筋网格允许误差应为±10mm,钢筋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焊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4 网片与加强联系钢筋交接部位应绑扎或焊接。
6.8.6 喷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混凝土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5mm;
2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分段分片依次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应自下而上,一次喷射厚度不宜大于120mm;
3 喷射时,喷头与受喷面应垂直,距离宜为0.8m~1.0m;
4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
6.8.7 复合土钉墙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帷幕水泥土搅拌桩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桩位偏差应小于30mm,垂直度偏差应小于1/100,施工参数及施工要点应符合本规范第4.10节的规定;
2 需采用预钻孔埋设钢管时,预钻孔径宜比钢管直径大50mm~100mm,钢管底部一定范围内设注浆孔并灌注水泥浆。
6.8.8 土钉支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成孔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8的规定。
表6.8.8 土钉成孔的允许偏差
2 土钉筋体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3 成孔过程中遇到障碍需调整孔位时,不应降低原有支护设计的安全度。
6.9 内 支 撑
6.9.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应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
6.9.2 腰梁施工前应去除腰梁处围护墙体表面浮泥和突出墙面的混凝土。
6.9.3 混凝土支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冠梁施工前应清除围护墙体顶部泛浆;
2 支撑底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用模板隔离,采用土底模挖土时应清除吸附在支撑底部的砂浆块体;
3 冠梁、腰梁与支撑宜整体浇筑,超长支撑杆件宜分段浇筑养护;
4 顶层支承端应与冠梁或腰梁连接牢固;
5 混凝土支撑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行支撑下土方开挖。
6.9.4 钢支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端头应设置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应满焊;
2 支撑与冠梁、腰梁的连接应牢固,钢腰梁与围护墙体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采用无腰梁的钢支撑系统时,钢支撑与围护墙体的连接应满足受力要求;
3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应力,预应力应均匀、对称、分级施加;
4 预应力施加过程中应检查支撑连接节点,预应力施加完毕后应在额定压力稳定后予以锁定;
5 主撑端部的八字撑可在主撑预应力施加完毕后安装;
6 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预应力损失对基坑变形有影响时应对预应力损失进行补偿。
6.9.5 立柱桩采用钻孔灌注桩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6.9.6 立柱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的制作、运输、堆放应控制平直度;
2 立柱应控制定位、垂直度和转向偏差;
3 立柱桩采用钻孔灌注桩时,宜先安装立柱,再浇筑桩身混凝土;
4 基坑开挖前,立柱周边的桩孔应均匀回填密实。
6.9.7 支撑拆除应在形成可靠换撑并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支撑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支撑拆除可采用机械拆除、爆破拆除;
2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结构特点、永久结构施工顺序、现场平面布置等确定拆除顺序;
3 采用爆破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爆破孔宜在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时预留,爆破前应先切断支撑与围檩或主体结构连接的部位。
6.9.8 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6.10 锚 杆(索)
6.10.1 锚杆(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宜通过试成锚验证设计有关指标并确定锚杆施工工艺参数;
2 锚杆不宜超出建筑红线且不应进入已有建(构)筑物基础下方;
3 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
6.10.2 锚杆(索)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记录应详细、完整,对岩石锚杆应有对岩屑鉴定或进尺软硬判断岩层的记录,以确定入岩的长度,钻孔深度应大于锚杆长度300mm~500mm;
2 向钻孔中安放锚杆前,应将孔内岩粉和土屑清洗干净;
3 在不稳定地层或地层受扰动易导致水土流失时,应采用套管跟进成孔;
4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0.2的规定。
表6.10.2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
6.10.3 钢筋锚杆杆体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应平直、除油和除锈;
2 钢筋连接可采用机械连接和焊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3 沿杆体轴线方向每隔2.0m~3.0m应设置1个对中支架,注浆管、排气管应与锚杆杆体绑扎牢固。
6.10.4 钢绞线或高强钢丝锚杆杆体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绞线或高强钢丝应清除油污、锈斑,每根钢绞线的下料长度误差不应大于50mm;
2 钢绞线或高强钢丝应平直排列,沿杆体轴线方向每隔1.5m~2.0m设置1个隔离架。
6.10.5 锚杆(索)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弱、复杂地层锚固段注浆宜采用二次注浆工艺,注浆材料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第一次灌注宜为水泥砂浆,第二次压注纯水泥浆应在第一次灌注的水泥砂浆初凝后进行,锚杆注浆参数应符合表6.10.5的规定。
表6.10.5 锚杆注浆参数
2 注浆浆液应搅拌均匀,随搅随用,并应在初凝前用完。
3 孔口溢出浆液或排气管不再排气时可停止注浆。
6.10.6 锚杆张拉和锁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头台座的承压面应平整,并应与锚杆轴线方向垂直;
2 锚杆张拉前应对张拉设备进行标定;
3 锚杆正式张拉前,应取0.1倍~0.2倍轴向拉力设计值(Nt)对锚杆预张拉1次~2次,使杆体完全平直,各部位接触紧密;
4 锚杆张拉至1.05Nt~1.10Nt时,岩层、砂土层应保持10min,黏性土层应保持15min,然后卸荷至设计锁定值。
6.11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6.11.1 两墙合一围护结构宜采用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格控制地下连续墙的垂直度,应优先采用具有自动纠偏功能的成槽设备,地下连续墙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300;
2 在与地下室梁连接部位应设置预留钢盒,在与板连接部位应设置预留钢筋或螺纹套筒接头,预埋件的高程允许误差应为±30mm,水平允许误差应为±100mm,每个槽段都应测量导墙顶标高;
3 地下连续墙的预埋钢筋或预埋件应避免影响混凝土导管的安装和使用,并应避免混凝土出现夹泥现象;
4 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宜对墙底进行注浆,采取墙底注浆时应有防止堵管的措施;
5 与结构连接部位应充分凿毛,清除泥皮和松散混凝土,并凿除混凝土突出物;
6 衬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衬墙与连续墙之间宜设置防水砂浆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
7 衬墙应分段浇筑,分段长度宜小于30m;
8 地下连续墙放线时宜外放100mm~150mm。
6.11.2 地下室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木模或钢模施工,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2 在楼板结构水平构件上留设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应满足结构受力、施工及自然通风等要求,预留筋应采用圆钢代替,或采用套筒连接器等预埋件,预埋件的埋设允许偏差应为±20mm;
3 结构水平构件与竖向结构连接部位应留设下层柱混凝土浇筑孔,浇筑孔的布置应满足柱、墙混凝土浇筑下料和振捣的要求。
6.11.3 地下室永久结构的竖向构件与支撑立柱相结合时,立柱桩和立柱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9.5条和第6.9.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专用装置进行定位,控制垂直度和转向偏差;
2 钢管立柱内的混凝土应与立柱桩的混凝土连续浇筑完成,钢管立柱内的混凝土与立柱桩的混凝土采用不同强度等级时,施工应控制其交界面处于低强度等级混凝土一侧,钢管立柱外部混凝土的上升高度应满足立柱桩混凝土泛浆高度要求;
3 立柱桩采用桩端后注浆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6.23条的规定;
4 立柱外包混凝土结构浇筑前,应对立柱表面进行处理,浇筑时应采取确保柱顶梁底混凝土浇筑密实的措施。
6.11.4 立柱和立柱桩的施工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桩成孔垂直度不应大于1/150,立柱的成孔垂直度不应大于1/200,立柱桩成孔垂直度应全数检查;
2 立柱和立柱桩的定位偏差不应大于10mm;
3 立柱的垂直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300。
6.11.5 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应按柱距和层高合理选择土石方作业机械;
3 预留洞口的位置和数量的设置应满足土方和材料垂直运输和流水作业的要求;
4 逆作地下水平结构构件施工宜采用钢模板、木模板等支模方式进行施工,支承模板的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5 应根据环境及施工方案要求,制订安全及作业环境控制措施,设置通风、排气、照明及电力等设施;
6 地下室施工时应采用鼓风法从地面向地下送风到工作面,鼓风功率应满足送风的要求;
7 宜采用专用的自动提土设备垂直运输土石方,运输轨道宜设置在永久结构上的,应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并应经设计同意;
8 采用逆作法施工的梁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并经设计同意后方能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也可采取加入早强剂或提高混凝土的配制强度等级等措施提高早期强度;
9 应根据监测信息对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宜利用反馈信息进行再分析,校核设计与施工参数,指导后续的设计与施工;
10 应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制订针对性应急预案,并应实行全过程的降水运行信息化管理;
6.11.6 临时结构拆除时应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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