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6章 支护结构施工(二)
6.7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6.7.1 施工现场应先进行场地平整,清除搅拌桩施工区域的表层硬物和地下障碍物。现场道路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桩机和起重机平稳行走的要求。
6.7.2 对于硬质土层成桩困难时,应调整施工速度或采取先行钻孔跳打方式。
6.7.3 对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宜选择挤土量小的搅拌机头,并应通过试成桩及其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
6.7.4 型钢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场地无积水,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堆放要求。
6.7.5 型钢吊装过程中,型钢不得拖地;起重机械回转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吊臂下严禁站人。
6.7.6 型钢的插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当自重插入有困难时可采取辅助措施。严禁采用多次重复起吊型钢并松钩下落的插入方法。
2 前后插入的型钢应可靠连接。
3 当采用振动锤插入时,应通过环境监测检验其适用性。
6.7.7 型钢的拔除与回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钢拔除应采取跳拔方式,并宜采用液压千斤顶配以吊车进行,拔除前水泥土搅拌墙与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必须回填密实,拔出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拔出后应对型钢留下的空隙进行注浆填充。
2 当基坑内外水头不平衡时,不宜拔除型钢;如拔除型钢,应采取相应的截水措施。
3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拔除对环境影响较大时,型钢不应回收。
4 回收型钢施工,应编制包括浆液配比、注浆工艺、拔除顺序等内容的施工安全方案。
6.7.8 采用渠式切割水泥土连续墙技术施工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墙施工时,应保持不小于2.0m/h的搅拌推进速度。
2 成墙施工结束后,切割箱应及时进入挖掘养生作业区或拔出。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配置备用发电机组,保障连续作业。
4 应控制切割箱的拔出速度,拔出切割箱过程中,浆液注入量应与拔出切割箱的体积相等,混合泥浆液面不得下降。
5 水泥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沟槽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示标志。
6.8 沉 井
6.8.1 基坑周边存在既有建(构)筑物、管线或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沉井施工工法。
6.8.2 沉井的制作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外排脚手架应与模板脱开。
2 刃脚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 沉井挖土下沉应分层、均匀、对称进行,并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采取止沉或助沉措施,沉井下沉应平稳。下沉过程中应采取信息施工法及时纠偏。
4 沉井不排水下沉时,井内水位不得低于井外水位;流动性土层开挖时,应保持井内水位高出井外水位不少于1m。
5 沉井施工中挖出的土方宜外运。当现场条件许可在附近堆放时,堆放地距井壁边的距离不应小于沉井下沉深度的2倍,且不应影响现场的交通、排水及后续施工。
6.8.3 当作业人员从常压环境进入高压环境或从高压环境回到常压环境时,均应符合相关程序与规定。
6.9 内 支 撑
6.9.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
6.9.2 支撑体系上不应堆放材料或运行施工机械;当需利用支撑结构兼做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进行专门设计。
6.9.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基坑开挖形成的立柱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数据调整施工方案。
6.9.4 支撑底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混凝土垫层不得用作底模。
6.9.5 钢支撑吊装就位时,吊车及钢支撑下方严禁人员入内,现场应做好防下坠措施。钢支撑吊装过程中应缓慢移动,操作人员应监视周围环境,避免钢支撑刮碰坑壁、冠梁、上部钢支撑等。起吊钢支撑应先进行试吊,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的可靠性、钢支撑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当起重机出现倾覆迹象时,应快速使钢支撑落回基座。
6.9.6 钢支撑预应力施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均匀、对称、分级施加预压力。
2 预应力施加过程中应检查支撑连接节点,必要时应对支撑节点进行加固;预应力施加完毕、额定压力稳定后应锁定。
3 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必要时应对预应力损失进行补偿;在周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时,宜采用钢支撑预应力自动补偿系统。
6.9.7 立柱及立柱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桩施工前应对其单桩承载力进行验算,竖向荷载应按最不利工况取值,立柱在基坑开挖阶段应计入支撑与立柱的自重、支撑构件上的施工荷载等。
2 立柱与支撑可采用铰接连接。在节点处应根据承受的荷载大小,通过计算设置抗剪钢筋或钢牛腿等抗剪措施。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取止水构造措施。
3 钢立柱周边的桩孔应采用砂石均匀回填密实。
6.9.8 支撑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支撑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加强安全检查。
2 拆撑作业施工范围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切割焊和吊运过程中工作区严禁入内,拆除的零部件严禁随意抛落。当钢筋混凝土支撑采用爆破拆除施工时,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并应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警戒范围内不得有人员逗留,并应派专人监管。
3 支撑拆除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作业空间,当需利用永久结构底板或楼板作为支撑拆除平台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及保护措施,并应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同意。
4 换撑工况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支撑应在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对称拆除。
5 支撑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支撑轴力和支护结构位移的监测,变化较大时,应加密监测,并应及时统计、分析上报,必要时应停止施工加强支撑。
6 栈桥拆除施工过程中,栈桥上严禁堆载,并应限制施工机械超载,合理制定拆除的顺序,应根据支护结构变形情况调整拆除长度,确保栈桥剩余部分结构的稳定性。
7 钢支撑可采用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钢支撑拆除时应避免瞬间预加应力释放过大而导致支护结构局部变形、开裂,并应采用分步卸载钢支撑预应力的方法对其进行拆除。
6.9.9 爆破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支撑爆破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爆破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分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爆破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应根据支撑结构特点制定爆破拆除顺序,爆破孔宜在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时预留。
4 支撑与围护结构或主体结构相连的区域应先行切断,在爆破支撑顶面和底部应加设防护层。
6.9.10 当采用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支撑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下坠控制措施,对切断两端的支撑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6.9.11 机械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拆除范围。
2 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3 对尺寸或自重较大的构件或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下放。
4 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5 供机械设备使用和堆放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6.10 土层锚杆
6.10.1 当锚杆穿过的地层附近有地下管线或地下构筑物时,应查明其位置、尺寸、走向、类型、使用状况等情况后,方可进行锚杆施工。
6.10.2 锚杆施工前宜通过试验性施工,确定锚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并应评估对环境的影响。
6.10.3 锚孔钻进作业时,应保持钻机及作业平台稳定可靠,除钻机操作人员还应有不少于1人协助作业。高处作业时,作业平台应设置封闭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注浆施工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6.10.4 锚杆钻机应安设安全可靠的反力装置。在有地下承压水地层钻进时,孔口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喷装置,当发生漏水、涌砂时,应及时封闭孔口。
6.10.5 注浆管路连接应牢固可靠,保证畅通,防止塞泵、塞管。注浆施工过程中,应在现场加强巡视,对注浆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6.10.6 锚杆注浆时注浆罐内应保持一定数量的浆料防止罐体放空、伤人。处理管路堵塞前,应消除灌内压力。
6.10.7 预应力锚杆张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锚杆张拉作业前应检查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件,连接件必须完好、紧固。张拉设备应可靠,作业前必须在张拉端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
2 锚杆钢筋或钢绞线应连接牢固,严禁在张拉时发生脱扣现象。
3 张拉过程中,孔口前方严禁站人,操作人员应站在千斤顶侧面操作。
4 张拉施工时,其下方严禁进行其他操作;严禁采用敲击方法调整施力装置,不得在锚杆端部悬挂重物或碰撞锚具。
6.10.8 锚杆试验时,计量仪表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前方和下方严禁站人。
6.10.9 锚杆锁定应控制相邻锚杆张拉锁定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当锚杆出现锚头松弛、脱落、锚具失效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并对其进行再次张拉锁定。
6.10.10 当锚杆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将检测结果提交设计复核,并提出补救措施。
6.11 逆 作 法
6.11.1 逆作法施工应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应根据柱网轴线、环境及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6.11.2 逆作法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浇筑地下室各层楼板时,挖土行进路线应预先留设通风口,随地下挖土工作面的推进,通风口露出部位应及时安装通风及排气设施。地下室空气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2 在楼板结构水平构件上留设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应满足施工及自然通风等要求。
3 风机表面应保持清洁,进出风口不得有杂物,应定期清除风机及管道内的灰尘等杂物。
4 风管应敷设牢固、平顺,接头应严密、不漏风,且不应妨碍运输、影响挖土及结构施工,并应配有专人负责检查、养护。
5 地下室施工时应采用送风作业,采用鼓风法从地面向地下送风到工作面,鼓风功率不应小于1kW/1000m3。
6.11.3 逆作法照明及电力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逆作法施工中自然采光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应编制照明用电专项方案。
2 地下室应根据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装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及电力插座。
3 逆作法地下室施工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仅设局部照明。
6.11.4 逆作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闲置取土口、楼梯孔洞及交通要道应搭设防护措施,且宜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2 施工时应保护施工洞口结构的插筋、接驳器等预埋件。
3 宜采用专门的大型自动提土设备垂直运输土石方,当运输轨道设置在主体结构上时,应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4 当逆作梁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90%及以上,并经设计单位许可后,方可进行下层土石方的开挖,必要时应加入早强剂或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
5 主体结构施工未完成前,临时柱承载力应经计算确定。
6 梁板下土方开挖应在混凝土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土方开挖过程中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走,严禁堆放在楼板上及基坑周边。
6.11.5 施工栈桥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栈桥及立柱桩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计,立柱桩的设计间距应满足坑内小型挖土机械的移动和操作的安全要求。
2 专项设计应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3 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控制施工荷载。
6.11.6 地下水平结构施工模板、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木模或钢模,模板支撑地基承载力与变形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模板体系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
6.11.7 逆作法上下同步施工的工程必须采用信息施工法,并应对竖向支承桩、柱、转换梁等关键部位的内力和变形提出有针对性的施工监测方案、报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6.12 坑内土体加固
6.12.1 当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时,应先进行基坑围护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施工。
6.12.2 降水加固可适用于砂土、粉性土,降水加固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降水期间应对坑内、坑外地下水位及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监测。
6.12.3 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在加固深度范围以上的土层被扰动区应采用低掺量水泥回掺处理。
6.12.4 高压喷射注浆法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现场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工艺并选择合理的机具。
2 可根据情况在水泥浆液中加入速凝剂、悬浮剂等,掺和料与外加剂的种类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应采用分区、分段、间隔施工,相邻两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应小于48h,先后施工的两桩间距应为4m~6m。
4 可采用复喷施工技术措施保障加固效果,复喷施工应先喷一遍清水再喷一遍或两遍水泥浆。
5 当采用三重管或多重管施工工艺时,应对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施工位置和施工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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