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4章 施工环境调查
4 施工环境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应在已有勘察报告和基坑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条件及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初步判定需补充查明的地下埋藏物及周边环境条件。
4.1.2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工程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2 附有坐标的基坑及周边既有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图。
3 基坑及周边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构筑物、障碍物分布图。
4 拟建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坑底设计标高及其变化情况;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基础埋深和地基基础形式、地下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基坑平面尺寸。
5 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同类工程的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
4.1.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设计和监理单位。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4.2.1 基坑现场勘查和环境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查与调查范围应超过基坑开挖边线之外,且不得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2 应查明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和维修等情况。
3 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材质、分布、重要性、使用情况、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地面和地下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的渗漏情况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4 应查明存在的旧建(构)物基础、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不良工程地质等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5 应查明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
6 应查明地表水的汇集和排泄情况。
7 当邻近场地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基坑侧壁土性指标的影响。
8 当邻近场地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9 应查明邻近基坑与地下工程的支护方法、开挖和使用对本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4.2.2 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基坑工程,宜采用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查方法;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采用坑探方法。
4.2.3 勘查孔和探井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回填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
4.2.4 基坑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
4.3.1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勘查与环境调查的目的、调查方法。
2 基坑轮廓线与周围既有建(构)筑物荷载、基础类型、埋深、地基处理深度等。
3 相关地下管线的分布现状、渗漏等情况。
4 周边道路的分布及车辆通行情况。
5 雨水汇流与排泄条件。
6 实验方法、检测方法及结论和建议。
4.3.2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图。
2 勘查点平面位置图。
3 拟采用的支护结构、降水方案设计相关文件。
4 基坑平面尺寸及深度,主体结构基础类型及平面布置图。
5 实验和检测文件。
4.3.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明确引用场地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核查变化情况,对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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