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3章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深基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节等因素,注重地区经验、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结合基坑本体安全、工程桩基与地基施工安全、基坑侧壁土层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按表3.0.1确定。
施工安全等级 | 划分条件 |
一级 | 1 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
二级 | 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坑工程 |
3.0.2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明确基坑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打桩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情况等。
2 基坑支护及降水设计施工图。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明确基坑变形控制设计指标,明确基坑变形、周围保护建筑、相关管线变形报警值。
3 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吊荷载、临建荷载、临时边坡稳定性等纳入设计验算范围,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4 基坑安全监测方案。
3.0.3 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
3.0.4 当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或环境条件与原地质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不相符合,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暂停施工,及时会同相关设计、勘察单位经过补充勘察、设计验算或设计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涉及方案选型等重大设计修改的基坑工程,应重新组织评审和论证。
3.0.5 在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基坑开挖时,严禁在设计预计的滑(破)裂面范围内堆载;临时土石方的堆放应进行包括自身稳定性、邻近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基坑稳定性验算。
3.0.6 膨胀土、冻胀土、高灵敏土等场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湿陷性黄土基坑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的规定。
3.0.7 基坑工程应实施信息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基坑安全监测系统。
2 土方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成。
3 高压旋喷注浆帷幕、三轴搅拌帷幕、土钉、锚杆等注浆类施工时,应通过对孔隙水压力、深层土体位移等监测与分析,评估水下施工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必要时应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工法。
4 对同时进行土方开挖、降水、支护结构、截水帷幕、工程桩等施工的基坑工程,应根据现场施工和运行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与实测,区分不同危险源对基坑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应对变形控制指标按实施阶段性和工况节点进行控制目标分解;当阶段性控制目标或工况节点控制目标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或工况节点时实现累加控制目标。
6 应建立基坑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反馈,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0.8 对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评估。基坑安全评估原则应能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破坏景观、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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