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附录D 土钉抗拔试验要点)
D. 0.1 试验土钉的参数、材料、施工工艺及所处的地质条件应与工程土钉相同。
D.0.2 土钉抗拔试验应在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0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D. 0.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压系统)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最大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
D. 0.4 加荷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的要求,加载时千斤顶应与土钉同轴。
D. 0.5 计量仪表(位移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试验要求。
D. 0.6 在土钉墙面层上进行试验时,试验土钉应与喷射混凝土面层分离。
D.0.7 最大试验荷载下的土钉杆体应力不应超过其屈服强度标准值。
D. 0.8 同一条件下的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的土钉数量不应少于3根。
D. 0.9 确定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的试验,最大试验荷载不应小于预估破坏荷载,且试验土钉的杆体截面面积应符合本规程第D. 0.7条对土钉杆体应力的规定。必要时,可增加试验土钉的杆体截面面积。
D. 0.10 土钉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最大试验荷载不应小于本规程第5.4.10条规定的抗拔承载力检测值。
D. 0.11 确定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的试验和土钉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可采用单循环加载法,其加载分级和土钉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D.0.11确定。
D. 0.12 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其土钉位移测读和加卸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下,应测读土钉位移基准值3次,当每间隔5min的读数相同时,方可作为土钉位移基准值;
2 每级加、卸载稳定后,在观测时间内测读土钉位移不应少于3次;
3 在每级荷载的观测时间内,当土钉位移增量不大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并应每隔30min测读土钉位移1次;当连续两次出现1h内的土钉位移增量小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D. 0. 13 土钉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其土钉位移测读和加、卸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下,应测读土钉位移基准值3次,当每间隔5min的读数相同时,方可作为土钉位移基准值;
2 每级加、卸载稳定后,在观测时间内测读土钉位移不应少于3次;
3 当观测时间内土钉位移增量不大于1.0mm时,可视为位移收敛;否则,观测时间应延长至60min,并应每隔10min测读土钉位移1次;当该60min内土钉位移增量小于2.0mm时,可视为土钉位移收敛,否则视为不收敛。
D. 0.14 土钉试验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继续加载:
1 从第二级加载开始,后一级荷载产生的单位荷载下的土钉位移增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产生的单位荷载下的土钉位移增量的5倍;
2 土钉位移不收敛;
3 土钉杆体破坏。
D. 0.15 试验应绘制土钉的荷载-位移(Q-s)曲线。土钉的位移不应包括试验反力装置的变形。
D. 0.16 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在某级试验荷载下出现本规程D. 0.14条规定的终止继续加载情况时,应取终止加载时的前一级荷载值;未出现时,应取终止加载时的荷载值;
2 参加统计的试验土钉,当满足其级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可取平均值;当级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土钉数量,并应根据级差过大的原因,按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统计后确定土钉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
D. 0.17 检测试验中,在抗拔承载力检测值下,土钉位移稳定或收敛应判定土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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