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附录A 锚杆抗拔试验要点)
A. 1 一般规定
A. 1.1 试验锚杆的参数、材料、施工工艺及其所处的地质条件应与工程锚杆相同。
A. 1.2 锚杆抗拔试验应在锚固段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a或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进行。
A. 1.3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压系统)的额定压力必须大于最大试验压力,且试验前应进行标定。
A.1.4 加载反力装置的承载力和刚度应满足最大试验荷载的要求,加载时千斤顶应与锚杆同轴。
A. 1.5 计量仪表(位移计、压力表)的精度应满足试验要求。
A. 1.6 试验锚杆宜在自由段与锚固段之间设置消除自由段摩阻力的装置。
A. 1.7 最大试验荷载下的锚杆杆体应力,不应超过其极限强度标准值的0.85倍。
A. 2 基本试验
A. 2.1 同一条件下的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的锚杆数量不应少于3根。
A. 2.2 确定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的试验,最大试验荷载不应小于预估破坏荷载,且试验锚杆的杆体截面面积应符合本规程第A. 1.7 条对锚杆杆体应力的规定。必要时,可增加试验锚杆的杆体截面面积。
A. 2.3 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宜采用多循环加载法,其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A. 2.3确定。
A. 2.4 当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采用单循环加载法时,其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本规程表A. 2.3中每一循环的最大荷载及相应的观测时间逐级加载和卸载。
A.2.5 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试验,其锚头位移测读和加卸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下,应测读锚头位移基准值3次,当每间隔5min的读数相同时,方可作为锚头位移基准值;
2 每级加、卸载稳定后,在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3 在每级荷载的观测时间内,当锚头位移增量不大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并应每隔30min测读锚头位移1次,当连续两次出现1h内的锚头位移增量小于0.1mm时,可施加下一级荷载;
4 加至最大试验荷载后,当未出现本规程第A. 2.6条规定的终止加载情况,且继续加载后满足本规程第A. 1.7条对锚杆杆体应力的要求时,宜继续进行下一循环加载,加卸载的各分级荷载增量宜取最大试验荷载的10%。
A. 2.6 锚杆试验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继续加载:
1 从第二级加载开始,后一级荷载产生的单位荷载下的锚头位移增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产生的单位荷载下的锚杆位移增量的5倍;
2 锚头位移不收敛;
3 锚杆杆体破坏。
A. 2.7 多循环加载试验应绘制锚杆的荷载-位移(Q-s)曲线、荷载-弹性位移(Q-se)曲线和荷载-塑性位移(Q-sp)曲线。锚杆的位移不应包括试验反力装置的变形。
A. 2.8 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锚杆的极限抗拔承载力,在某级试验荷载下出现本规程第A. 2.6条规定的终止继续加载情况时,应取终止加载时的前一级荷载值;未出现时,应取终止加载时的荷载值;
2 参加统计的试验锚杆,当极限抗拔承载力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可取平均值;当级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锚杆数量,并应根据级差过大的原因,按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统计后确定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
A. 3 蠕变试验
A. 3.1 蠕变试验的锚杆数量不应少于三根。
A. 3.2 蠕变试验的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A. 3.2确定。在观测时间内荷载必须保持恒定。
A. 4 验收试验
A. 4.1 锚杆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最大试验荷载不应小于本规程第4.8.8条规定的抗拔承载力检测值。
A. 4.2 锚杆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可采用单循环加载法,其加载分级和锚头位移观测时间应按表A. 4.2确定。
A. 4.3 锚杆抗拔承载力检测试验,其锚头位移测读和加、卸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始荷载下,应测读锚头位移基准值3次,当每间隔5min的读数相同时,方可作为锚头位移基准值;
2 每级加、卸载稳定后,在观测时间内测读锚头位移不应少于3次;
3 当观测时间内锚头位移增量不大于1.0mm时,可视为位移收敛;否则,观测时间应延长至60min,并应每隔10min测读锚头位移1次;当该60min内锚头位移增量小于2.0mm时,可视为锚头位移收敛,否则视为不收敛。
A.4.4 锚杆试验中遇本规程第A. 2.6条规定的终止继续加载情况时,应终止继续加载。
A. 4.5 单循环加载试验应绘制锚杆的荷载-位移(Q-s)曲线。锚杆的位移不应包括试验反力装置的变形。
A. 4.6 检测试验中,符合下列要求的锚杆应判定合格:
1 在抗拔承载力检测值下,锚杆位移稳定或收敛;
2 在抗拔承载力检测值下测得的弹性位移量应大于杆体自由段长度理论弹性伸长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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