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八章 基坑开挖与监测)
8 基坑开挖与监测
8.1 基坑开挖
8.1.1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2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应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7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8.1.2 软土基坑开挖除应符合本规程第8.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不得造成基础桩偏位;
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局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上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8.1. 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对地势低洼的基坑,应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措施,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8.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8.2 基坑监测
8.2.1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8.2.1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8.2.3 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
8.2.4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8.2.5 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竖井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
8. 2.6 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必要时,沿道路宽度方向可布设多个测点。
8. 2.7 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挡土构件沉降、水泥土墙沉降、挡土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筑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8.2.8 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范围内设置多个测点,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8.2.9 采用测斜管监测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时,对现浇混凝土挡土构件,测斜管应设置在挡土构件内,测斜管深度不应小于挡土构件的深度;对土钉墙、重力式挡墙,测斜管应设置在紧邻支护结构的土体内,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测斜管顶部应设置水平位移监测点。
8.2.10 锚杆拉力监测宜采用测量锚杆杆体总拉力的锚头压力传感器。对多层锚杆支挡式结构,宜在同一剖面的每层锚杆上设置测点。
8.2.11 支撑轴力监测点宜设置在主要支撑构件、受力复杂和影响支撑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支撑构件上。对多层支撑支挡式结构,宜在同一剖面的每层支撑上设置测点。
8.2.12 挡土构件内力监测点应设置在最大弯矩截面处的纵向受拉钢筋上。当挡土构件采用沿竖向分段配置钢筋时,应在钢筋截面面积减小且弯矩较大部位的纵向受拉钢筋上设置测点。
8.2.13 支撑立柱沉降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中部、支撑交汇处及地质条件较差的立柱上。
8.2.14 当挡土构件下部为软弱持力土层,或采用大倾角锚杆时,宜在挡土构件顶部设置沉降监测点。
8.2.15 当监测地下水位下降对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面等沉降的影响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降水井或截水帷幕外侧且宜尽量靠近被保护对象。基坑内地下水位的监测点可设置在基坑内或相邻降水井之间。当有回灌井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回灌井外侧。水位观测管的滤管应设置在所测含水层内。
8.2.16 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8.2.17 基坑各监测项目采用的监测仪器的精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
8.2.18 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8.2.19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直至开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2 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气温骤变,基坑出现异常的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3 当位移速率大于前次监测的位移速率时,则应进行连续监测;
4 在监测数值稳定期间,应根据水平位移稳定值的大小及工程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8.2.20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之外的其他监测项目,除应根据支护结构施工和基坑开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外,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1 出现本规程第8.2.19条第2、3款的情况时;
2 锚杆、土钉或挡土构件施工时,或降水井抽水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时,应进行相邻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沉降测。
8.2.21 对基坑监测有特殊要求时,各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量测精度、监测频度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2.22 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应检查有无下列现象及其发展情况:
1 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沉陷;
2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围墙开裂、倾斜;
3 基坑周边水管漏水、破裂,燃气管漏气;
4 挡土构件表面开裂;
5 锚杆锚头松动,锚具夹片滑动,腰梁及支座变形,连接破损等;
6 支撑构件变形、开裂;
7 土钉墙土钉滑脱,土钉墙面层开裂和错动;
8 基坑侧壁和截水帷幕渗水、漏水、流砂等;
9 降水井抽水异常,基坑排水不通畅。
8.2.23 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当出现下列危险征兆时应立即报警:
1 支护结构位移达到设计规定的位移限值;
2 支护结构位移速率增长且不收敛;
3 支护结构构件的内力超过其设计值;
4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的沉降达到设计规定的沉降、倾斜限值;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开裂;
5 支护结构构件出现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的损坏;
6 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7 开挖面出现隆起现象;
8 基坑出现流土、管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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